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监事签名:
唐文荣
沈志明
江波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