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51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孔冬 彭朝晖 陈树大
日期: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