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6、本次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11月13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同意以7.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94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邢铭强、范文来、戎一昊
202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