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3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市澄杨路 111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士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59,532,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28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97,109,5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1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2,422,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74%。
3、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3,422,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8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杨学良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9,532,0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22,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9,532,0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22,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了阚赢律师、杨学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