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2020 年 08 月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的历史沿革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2004]6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8 月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江苏华宏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集团公司“)出资 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自然人胡士
勇出资 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自然人胡品龙、胡士清、胡士勤和胡士法各出资 150 万
元,各占注册资本的 3%。上述注册资本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衡验字(2004)3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08 年7 月25 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华宏集团公司和自然人胡士勇分别将持有的本公
司 2.5%和 0.2%股份转让给江阴睿华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华投资公司“)和自然人朱大勇,转让后本公司注册资本仍为 5,000 万元,其中:华宏集团公司出资 3,87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7.5%;胡士勇出资 39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8%;胡品龙、胡士清、胡士勤
和胡士法各出资 150 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 3%,朱大勇出资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2%,
睿华投资公司出资 1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上述股份变更已于 2008 年 7 月在江苏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8 号文核准,本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后本公司股本总额为 6,667 万
元,其中:华宏集团公司持有 3,875 万股,占总股本的 58.12%;胡士勇持有 390 万股,占总
股本的 5.85%;胡品龙、胡士清、胡士勤和胡士法各持有 150 万股,各占总股本的 2.25%;朱
大勇持有 10 万股,占总股本的 0.15%,睿华投资公司持有 1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1.88%;社
会公众普通股(A 股)股东持有 1,667 万股,占总股本的 25%。
2012 年本公司实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 2011 年末
股本 6,667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股份,该方案实施后,公司
总股本为 12,000.60 万股,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2]B045 号验资报告。
2014 年 4 月 21 日,本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
以公司总股本120,006,0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2014 年 5 月 26 日,公司实施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共计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6,001,800.00 元,转增股本 36,001,800.00 元,并于 2014 年 6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本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
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周经成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356 号),本公司以发行 33,727,807 股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向周经成等 8 名交
易对象购买其合计持有江苏威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威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曼)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9,709,412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股本增加至 209,445,019 股。
2018 年 5 月 15 日,本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
以公司总股本 209,445,019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 元人
民币转增 7 股。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共计减少资本公积(资
本溢价)146,611,513.00 元,转增股本 146,611,513.00 元,并于 2018 年 7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2019 年 6 月 5 日,本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
以公司总股本 356,056,532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42,726,783.84 元(含税); 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56,056,532.00 元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股本
106,816,960 股,转增后股本已变更为 462,873,491 股。公司于 2019 年 7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2020 年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
卫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 号),以发行66,162,076 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向刘卫华等 20 名交易对象购买其合计持有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吉安鑫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科技)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8,686,131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567,721,698 股。
2、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及登记资料
本公司下设总经办、财务部、市场部、营销管理部、售后服务部、生产工艺部、生产管理部、物流部、技术研发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内审部、证券部等部室,主要生产车间有金工车间、铆焊车间、总装车间。母公司法人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58600889
注册资本:56,772.1698 万元 注册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 1118 号
3、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单位:人民币万元
子公司名称 子公司简称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注册资本
东海县华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东海华宏 90% 90% 2,000 万元
江苏纳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纳鑫重工 100% 100% 5,000 万元
江苏威尔曼科技有限公司 威尔曼 100% 100% 6,600 万元
苏州华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卓投资 100% 100% 10,000 万元
苏州尼隆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尼隆 51% 51% 453.06 万元
北京华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北京华宏 100% 100% 8,000 万元
迁安聚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迁安聚力 60% 60% 5,000 万元
吉安鑫泰科技有限公司 鑫泰科技 100% 100% 6803.4092 万元
吉水金诚新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吉水金诚 100% 100% 3,000 万元
浙江中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杭 100% 100% 1,800 万元
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变更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和附注七之“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本公司综合评价目前可获取的信息,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不存在明显影响本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的因素。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公司及子公司从事打包机和剪切机、资源再利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电梯部件等的生产和销售;再生资源运营-废钢及报废汽车、再生资源运营-稀土废料综合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三之“27、收入”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本附注三之“36、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0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一年(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为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券等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股东权益或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合并日为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公司作为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包括购买日之前所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如为正数则确认为商誉;如为负数,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