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4 证券简称:佛慈制药 公告编号:2024-025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小东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三)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 228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7 人,代表股份总数315,130,6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71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314,713,6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62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6 人,代表股份 417,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17%;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86 人,代表股份 417,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17%。
(2)公司董事以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单小东先生、钱双喜先生、王新海先生、王迎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单小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566%。
1.02《关于选举钱双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25,9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7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80%。
1.03《关于选举王新海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6,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295%。
1.04《关于选举王迎春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716,5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993%。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贾洪文先生、李志刚先生、胡花芸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贾洪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5,5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415%。
2.02《关于选举李志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5,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144%。
2.03《关于选举胡花芸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15,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983%。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苏文博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930,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366%;
反对 78,9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250%;弃权 12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640%;反对 78,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204%;弃权 1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157%。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 7 月 27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及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的《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