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将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报告编制说明
(一)编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能够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本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不足50%但有实质控制权的,全部纳入合并范围。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海川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万润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三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三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节能万润(蓬莱)新材料有限公司、Valiant USALLC 和 MP Biomedicals,LLC及其下属公司均纳入我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
(二)本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其中第一、三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相关会计处理、列示和披露及新旧衔
接等规定如下:
①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ⅰ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
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ⅱ列示和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ⅲ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②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ⅰ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ⅱ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相关会计政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相关会计政策对本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无具体数据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其中第二、三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会计处理及新旧衔接规定如下:
①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ⅰ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
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ⅱ新旧衔接
本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本解释施行日之间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本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
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ⅰ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ⅱ新旧衔接
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
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
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
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以及当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本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相关会计政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相关会计政策对本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无具体数据影响。
2、会计估计变更
无。
3、重大前期差错更正
无。
二、2022 年总体经营情况
(一)主要经营指标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与上年同期对比
项 目
本期金额 同期金额 增减率(%)
营业收入 508,046.20 435,852.28 16.56
营业成本 306,126.93 276,823.09 10.59
税金及附加 2,546.65 3,080.48 -17.33
销售费用 17,281.85 12,889.06 34.08
管理费用 41,200.57 30,680.95 34.29
研发费用 35,751.95 29,532.15 21.06
财务费用 -6,809.22 4,127.93 -264.95
投资收益 511.64 990.26 -48.33
其他收益 3,646.96 3,698.61 -1.40
营业外收入 208.45 342.77 -39.19
营业外支出 2,464.76 505.24 387.84
利润总额 95,069.54 76,720.16 23.92
所得税费用 12,655.67 7,713.92 64.06
净利润 82,413.87 69,006.24 19.4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2,1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