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精神,加强对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公司根据相关报告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管。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及个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