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万润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9 月 23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78 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1,202,000 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610 人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已经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万润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万润股份: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以 9.78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10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21,202,000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实施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实施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万润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21 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助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科技与业务人员、科技与业务骨干。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1,6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 909,133,215股的 2.3814%。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权益占 获授权益占公司
数量(股) 授予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黄以武 董事长、党委书记 120,000 0.5543% 0.0132%
付少邦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0 0.4619% 0.0110%
王继华 副总经理 100,000 0.4619% 0.0110%
胡葆华 副总经理 100,000 0.4619% 0.0110%
高斌 财务负责人 100,000 0.4619% 0.0110%
刘江月 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00,000 0.4619% 0.0110%
于书敏 董事会秘书 60,000 0.2771% 0.0066%
总经理助理 200,000 0.9238% 0.0220%
(2 人)
中层管理人员(50 人) 3,000,000 13.8568% 0.3300%
核心科技人员(123 人) 4,920,000 22.7252% 0.5412%
核心业务人员(22 人) 770,000 3.5566% 0.0847%
科技骨干(331 人) 9,930,000 45.8661% 1.0922%
业务骨干(86 人) 2,150,000 9.9307% 0.2365%
合计(621 人) 21,650,000 100.0000% 2.3814%
注: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依
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包括授予登记完成后的 24 个月限售期和 36 个月解除限售期,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为 36 个月,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授予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3%
当日止
授予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3%
当日止
授予第三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4%
当日止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条规定
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公司将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
3、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同
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2%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第二个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5%且不低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3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第三个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2%且不低于同行
解除限售期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8%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4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EVA>0。
注:1.上述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分别是指相较于基数的两年、三年、四年
复合增长率。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为保证可比性,自 2021 年初至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
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
产的影响。
4.计算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剔除在建工程的影响。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统一回购注销。
(2)业务单元考核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制定的考核标准确定各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
例,当期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统一回购
注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表:
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