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股东大会决议等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周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周三)—2019年4月25日(周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下午3:00至2019年4月2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11号公司本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共57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01,823,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980%。
其中:13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26,776,1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4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75,047,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543%。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万润股份: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1,82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11,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万润股份: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1,82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11,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0.0000%。
(三)、《万润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1,82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11,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万润股份: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1,82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11,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万润股份: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1,82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08,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1,82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08,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七)、《万润股份: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1,82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08,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八)、《万润股份: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18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19年度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山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王忠立先生(合计持有269,971,4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955%)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51,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2%;反对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511,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19%;反对497,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0.0044%。
(九)、《万润股份:关于修订<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1,82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11,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万润股份: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1,82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08,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十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辉先生、佐卓先生、邸晓峰先生向本次股东大会进行2018年度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的王苏律师、李田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