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3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5号)。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31日、2023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王东辉,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彤,女,1967年3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鞠海涛,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ERP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四、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东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张彤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鞠海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最终行政处罚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9.5.2 条和 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