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 公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99 亿元、相关违约金及诉讼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后续公司将依据生效裁判结果申请执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应收账款收回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确定。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元股份”)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分五个案件分别起诉了恒大集团的五家材料公
司及其担保人,并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0)。
五个案件中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 2.28 亿元的诉讼已收到法院一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并于 2023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2)。
近日公司收到与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21)粤 01 民
初 1434 号】《民事判决书》;收到与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隆”)、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健康”)买卖合同纠纷的判断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民初 144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元股份诉与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元股份诉与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案号为【(2021)粤 01 民初 1434 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139,220,649.37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
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违约金为 362,462.20 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
139,583,111.57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案件二:公元股份诉与广州恒隆、恒大健康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元股份诉与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案号为【(2021)粤 01 民初 1441 号】
2、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60,107,741.56 元并
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
日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违约金为 36,865.81 元,货款、违约金两
项暂合计 60,144,607.37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二、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21)粤 01 民初 1434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9,220,649.37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开票部分,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未开票部分,以 10,652,381.94 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付货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费 125,624.8 元、公证费 18,000 元以及律师费 652,596 元;
4、驳回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739,71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44,716 元,由原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331 元,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743,38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21)粤 01 民初 1441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60,107,741.5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开票部分,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未开票部分,以 9,914,583.36 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附表 1 中第 2 张以及第 4-11 张汇票
对应的货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54,130.15 元、公证费 11,000 元以及律师费 281,755 元;
4、驳回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46,307.27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51,307.27 元,
由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77.27 元,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50,43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诉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剩余其他二个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后续公司将依据生效裁判结果申请
执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应收账款收回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 民初 1434
号】;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 民初 1441
号】。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