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3-008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6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5 日、2021 年 9 月 8 日、2021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12 月 9 日、2021 年 12 月 11 日、2022 年 1 月 5 日、2022 年 3 月 16 日、2022 年 8 月 31 日
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2021-084 及 2021-097)、《关于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1-112、2021-131、2021-134)、《关于涉及诉
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010)、《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2-031、2022-064),上述公告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
增诉讼、仲裁 10 项,涉及诉讼金额合计 34,987.8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20%。现将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告如下:
序 诉讼或仲裁 原告 被告 基本案 涉诉金额(元) 案号 当前进展
号 机构名称 情
中国邮政
速递物流 (2022)
1 肇庆市鼎湖 股份有限 肇庆环球 运输合 17,145,356.40 粤1203民 一审判决
区人民法院 公司广东 同纠纷 初2984号
省国际速
递分公司
深圳帕拓品牌投资合伙企 (2022)
2 深圳中级人 跨境通 业(有限合伙)、深圳熙煜 股权转 141,853,813.3 粤03民初 诉讼期
民法院 万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让纠纷 7450 号
帕冰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 深圳永帕投资合伙企业 股权转 (2023)
3 区人民法院 跨境通 (有限合伙)、深圳成逊科 让纠纷 78,896,563.96 粤0307民 诉讼期
技有限公司、刘剑晖 初6563号
4 深圳市龙岗 跨境通 深圳永逊投资合伙企业 股权转 23,808,967.87 (2023) 诉讼期
区人民法院 (有限合伙)、 深圳成逊 让纠纷 粤0307民
科技有限公司、刘剑晖 初6562号
深圳帕奇投资合伙企业 (2023)
5 深圳市龙岗 跨境通 (有限合伙)、深圳熙煜万 股权转 39,548,280.46 粤0307民 诉讼期
区人民法院 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帕 让纠纷 初6564号
冰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帕众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熙煜万
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帕
冰器科技有限公司、刘剑
深圳市龙岗 晖、深圳榴花投资有限公 股权转 (2023)
6 区人民法院 跨境通 司、深圳成逊科技有限公 让纠纷 47,417,937.77 粤0307民 诉讼期
司、陈巧玲、赵文欢、林 初6561号
燕斌、朱琪、刘永成、姚
梦林、陈瑶、陈佳玲、刘
翔宇、方小路、甘广凤、
徐进、彭学军、黄志强
合 计 348,670,919.76
注:本公告中肇庆环球指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肇庆环球已不
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其裁定结果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情况。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2)粤 1203 民初 2984 号
纠纷起因: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邮费人民币 17,060,056.12 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5,300.28 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 2020 年 5 月与原告签订《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合同》,并同时签字《邮
政特快专递邮资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只支付
了部分费用,未按约定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2021 年 11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运
费确认协议书》,双方确认了被告尚应支付的运费金额共计 17,060,056.12 元人民币。
原告认为,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款项的
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书:1、被告肇庆环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运费)
17060056.12 元;
2、被告肇庆环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5,300.28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计 62,336 元由被告肇庆环球负担。
(二)案号:(2022)粤 03 民初 7450 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139,519,17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 2,134,643.3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 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 1,000,000 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 年 4 月 7 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
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 12.6768%,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56,071,429 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39,519,170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1,000,000 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案号:(2023)粤 0307 民初 6563 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77,510,651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 1,185,912.96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 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 500,000 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 年 4 月 7 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
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 7.0427%,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42,261,905 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77,510,65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500,000 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案号:(2023)粤 0307 民初 6562 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23,253,194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 355,773.87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 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