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 跨境 公告编号:2022-064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6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5 日、2021 年 9 月 8 日、2021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12 月 9 日、2021 年 12 月 11 日、2022 年 3 月 16 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
告编号:2021-046、2021-084 及 2021-09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2021-112、2021-131、2021-134)、《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上述公告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 15 项,涉及诉
讼金额合计 28,748.1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88%。现将新增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公告如下:
序 诉讼或仲裁 原告/反诉人 被告/被反诉人 基本案情 涉诉金额(元) 案号 当前进展
号 机构名称
深圳市前海 股权转让 (2022)粤
1 人民法院 希音公司 跨境通 纠纷 85,644,654.00 0391 民初 诉讼期
1892 号
南京市鼓楼 南京苏宁红孩子 货款纠纷 (2022)苏
2 区人民法院 上海优壹 科技服务有限公 (线下渠 13,996,777.90 0106 民初 一审判决
司 道) 2086 号
南京市中级 南京苏宁红孩子 货款纠纷 (2022)苏
3 人民法院 上海优壹 科技服务有限公 (线上渠 24,792,201.36 0106 民初 诉讼期
司 道) 7225 号
肇庆市鼎湖 中核华泰建设有 建设工程 (2022)粤
4 区人民法院 肇庆环球 限公司 施工合同 128,178,710.63 1203 民初 诉讼期
纠纷 1502 号
深圳市南山 北京金智华教科 买卖合同 (2019)粤
5 区人民法院 东莞君美瑞 技有限公司 纠纷 22,523,140.00 0305 民初 诉讼期
5790-5793 号
合 计 275,135,483.89
注:本公告中东莞君美瑞指东莞君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肇庆环球指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希音公司指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优壹指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2)粤 0391 民初 1892 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跨境通与希音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2、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82,384,684 元;
3、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资金占
用损失合计人民币 2,909,970 元);
4、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赔偿其余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损失包括律
师费人民币 350,000 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跨境通承担。
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85,644,654 元。
事实与理由:1、跨境通实施了违法违规经营、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虚假陈述与保证等多项违约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违约行为,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跨境通的多项违约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跨境通违法违规经营从而导致目标公司大量店铺被封号的事件已构成《协议》第 12.7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4、退一步讲,由于希音公司签订《协议》的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继续履行相当于使用希音公司的巨额投资款,为跨境通的违法违规行为买单,完全不符合公平原则,会对希音公司一方明显不公。
综上,希音公司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并要求跨境通赔偿损失。恳请法院驳回跨境通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希音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案号:(2022)苏 0106 民初 2086 号
纠纷起因:货款纠纷(线下渠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3,013,129.87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983,648.03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第一、二项暂计人民币 13,996,777.90 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就达能系列产品签署了《商品推广与销
售主合同》及系列附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
同签署后,原告如约供货,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13,013,129.87 元,经原告反复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仍未支付。
判决:被告南京苏宁红孩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优壹货款 11,763,843.28 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2,383 元,减半收取 46,19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1,191.5
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号:(2022)苏 0106 民初 7225 号
纠纷起因:货款纠纷(线上渠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2,651,1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141,101.36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第一、二项暂计人民币 24,792,201.36 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就达能系列产品签署了《商品推广与销
售主合同》及系列附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
同签署后,原告如约供货,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22,651,100.00 元,经原告反复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仍未支付。
(四)案号:(2022)粤 1203 民初 1502 号
纠纷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涉案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 33,064,282.71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修复费用 78,753,689.93 元、违约金 15,750,737.99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案涉工程送审结算金额超过审定结算金额 110%所产生的违约金 30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80,000元、涉案工程修复费用鉴定费30,000元。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128,178,710.63 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被告作为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在《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涉案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承担涉案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2、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拒绝根据《总包合同》及其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相应保修责任,构成违约。
3、涉案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 146,242,859.63 元,审核金额为 123,049,566.73 元(审
核金额的 110%为 135,354,523.4 元),送审金额已经超过审核金额的 110%。
4、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基础费)28 万元,为确认涉案工程修复费用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支出咨询费 3 万元,均为原告处理《总包合同》项下被告违约事件所支出的费用。
以上费用均为原告处理本案所涉违约事件所发生的费用,被告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向原告赔偿。
(五)案号:(2019)粤 0305 民初 5790-5793 号
纠纷起因: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 2017 年 7 月 3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价款 18,685,95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737,19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 100,000 元;
(上述三项合计 22,523,14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7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
DC20170302-44、DC20170302-45、DC20170302-46、DC20170302-P48),约定交货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7 月 4 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价款,
共计 18,685,950 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交付货物。为确认被告未按照合同
约定交货的事实,原告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向被告寄送了《往来对账函》,被告在《往来对
账函》上盖章确认后寄回原告。2018 年 12 月 4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通知函》,函告被告
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的全部货款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直至原告起诉日,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交货义务。根据双方《购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