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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跨境: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1/11)

公告日期:2022-01-11

*ST跨境: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1/11)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 跨境              公告编号:2022-010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原告黄家云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受理。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黄家云

  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徐佳东、杨建新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98,322 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

  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10 号),2020 年 7 月17 日、2021 年 5 月 18 日,
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徐佳东、财务负责人安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 号、《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徐佳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
  杨建新、徐佳东为了配合自己减持套现,连续三年年报信息预披露造假,2018 年、2019
年年报预披露金额相差近 100%,2020 年年报预披露利润为 1 亿元至 1.5 亿元,实际利润为
-33.74 亿元,前后二次披露巨大的利润差异,足以说明被告的信息披露造假行为具有重大
性,构成了虚假陈述。被告的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导致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给原告造成重大投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晋01 民初 1306 号,主要内容如下:
  太原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黄家云以跨境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为由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第119 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当事人以自己受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以此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目前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或修订,仍然有效。本案中虽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向跨境通发出的警示函,该警示函并非上述规定中所涉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不具备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家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已驳回,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1)晋 01 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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