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18-101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文件。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11月23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7年11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7年11月30日披露了《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12月5日作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47名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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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授予994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1月1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跨境JLC3,期权代码:037764,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43名,授予数量:972万份,行权价格:20.22元/股。
6、2018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0.22元/股调整为20.167元/股。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1,558,041,3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3元(含税)。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调整,但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2017年度派息事项实施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20.22元-0.053元=20.167元
其中:P0为调整前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20.22元/股调整为20.167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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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价格由20.22元/股调整为20.167元/股。
五、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监事会认真审议,公司于2018年7月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3元(含税)。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0.22元/股调整为20.167元/股。
六、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