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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雪人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一项提案被否决的情况;由于拟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期涉及的一些事项尚待进一步核实,部分股东秉持审慎的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6《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投出了反对票,导致该议案被否决未能通过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5: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闽江口工业区洞江西路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林纯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7,085,22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1.6263%。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3,136,45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1.1152%。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948,768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5111%。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9,725,19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25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502,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2%;反对5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6%;弃权 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二)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502,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2%;反对5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6%;弃权 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三)审议并通过《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的99.6512%;反对5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8%;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四)审议并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502,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2%;反对5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8%;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五)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506,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5%;反对5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5%;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146,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474%;反对 55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7469%;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六)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2,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8%;反对 161,132,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7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044,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927%;反对 5,680,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4073%;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未通过该项议案。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9,140,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98%;反对 58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02%;弃权 0 股。

  出席股东林汝捷先生与林云珍女士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八)审议并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526,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5%;反对5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166,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531%;反对 55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69%;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908,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1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弃权 0 股。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

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502,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2%;反对5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8%;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十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的议案》

    11.01《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891,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0%;反对1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0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886,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40%;反对 2,181,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7%;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1.03《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886,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40%;反对 2,198,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04《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886,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40%;反对 2,198,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叶惠英律师、江建华律师予以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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