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2 号),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为 669,999,994.80 元人名币,扣除相关承销费人民币4,716,981.13元后的余款人民币665,283,013.67元汇入雪人股份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40 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行,分别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以上开户行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本次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福建雪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行,分别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以上开户行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福建雪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氢燃料电池系统生
1 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分行 8111301011800705343 300,000,000.00 产基地建设项目
公司
福建雪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氢燃料电池系统生
2 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37680188000146849 150,000,000.00 产基地建设项目
公司
福建雪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氢能技术研发中心
3 股份有限 公司长乐分行 110510100100498506 100,000,000.00 建设项目
公司
福建雪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4 股份有限 公司长乐分行 110510100100498612 115,283,013.67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福建雪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氢燃料电池系统生
5 氢能科技 公司福州分行 8111301011900705347 0 产基地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福建雪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氢能技术研发中心
6 氢能科技 公司长乐分行 110510100100497702 0 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氢能技
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德志、樊刚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
甲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雪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全资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行
丁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等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氢能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德志、樊刚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甲
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40 号)。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