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8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议案情况,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 5月 18 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 5月 17 日~ 5月 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2018年 5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投票结束
时间 2018年 5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闽江口工业区洞山西路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 5月 15日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6,965,2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6707%。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6,809,2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33.647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31%。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股份 42,421,0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6.29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 226,809,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 156,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87%;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323%;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7%;弃权 0 股。
2、审议并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 226,809,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 156,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87%;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323%;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7%;弃权 0 股。
3、审议并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 226,809,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 156,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87%;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323%;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7%;弃权 0 股。
4、审议并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226,809,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 156,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87%;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323%;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7%;弃权 0 股。
5、审议并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 226,809,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 156,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87%;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323%;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7%;弃权 0 股。
6、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226,809,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 156,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87%;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323%;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7%;弃权 0 股。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226,809,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 156,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87%;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323%;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7%;弃权 0 股。
8、审议并通过《关于为 OES 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4,817,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8631%;反对 156,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1369%;弃权0
股。关联股东林汝捷先生、郑志树先生、陈存忠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9.5007%;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993%;弃权 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沈晓彤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