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9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福州市鑫国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国丰”或“乙方”)签订采购移动式冷库设备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本交易”)。本合同金额为17,360万元人民币,已由双方签署完毕,公司已于 2015年 9月 9日收到合同正本。
根据公司章程及合同评审相关规定,本合同经合同评审委员会评审、总经理批准后生效,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州市鑫国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园大道53号五凤新区4#楼15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凤光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制冷设备、制冰设备租赁及维修;制冷设备、制冰设备及零配件、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鑫国丰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总金额:17,360万元人民币
2、合同范围:购买移动式冷库及配套设施
3、付款进度及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10天内,预付订金500万元。发货前付到交货金额的20%。货到现场付到交货金额的70%,调试验收合格后付到交货金额的95%,余5%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4、交货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期交付。
5、违约责任
(1)如因供方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乙方交货,则甲方每日应向乙方支付货款总值的1‰的违约金,但不能超过交货总额的5%。甲方在逾期90天后不能供货,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造成甲方设备无法按期交付乙方使用的,不属于甲方违约。
(2)甲方设备达到所列要求,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则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但不能超过交货总额的5%,如超过三个月不付款,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采购的公司移动式冷库产品,可广泛适用于各类食品工厂、超市及各固定冷库基地作为食品类冷冻、冷藏或保鲜储存,对公司移动式冷库业务的发展以及我国冷链物流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未来将进一步提高公司产业链的附加值,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2、本合同预计将于2016年形成销售收入,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制造采取分期分阶段交货收款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材料价格波动、交期延误、付款迟延等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收入的确认和利润水平,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鑫国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