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案件相关材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亮电器”)
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自被告收到本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
2、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东府国用(2005)第特 840 号】和五处位于上述宗地上的房产【房地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 C4286061 号、粤房地证字
第 C4286062 号、粤房地证字第 C4286063 号、粤房地证字第 C4286064 号、
粤房地证字第 C4286065 号】给原告或上述房地产司法拍卖买受人;
3、确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土地房屋占有使用费与原告需向被告返还的转让款 3160 万元及需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土地房屋占有使用
费自 2011 年 6 月 23 日计算至《房地产转让合同》解除之日止,土地房屋占有
使用费金额以委托评估结果为准;转让款资金占用利息自 2011 年 6 月 24 日计
算至《房地产转让合同》解除之日止,以 3160 万元为基数,自 2011 年 6 月 24
日起至2019年8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五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房地产转让合同》解除之日,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 21696386.85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相关说明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1 年 6 月与威亮电器
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公司以评估价 31,693,600 元购买威亮电器的标的资产。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关对价,且相关标的资产已经交付给公司并一直由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至今。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超红线问题,标的资产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威亮电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2015 年和 2018 年签署以标的资产为抵押物的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威亮电器等相关方未能按时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导致标的资产于2019 年被查封。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采取了包括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纠纷诉讼、担保物权确认纠纷诉讼等一系列措施。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代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了合计 4,786.84 万元保证金,作为弥补因标的资产被司法处置可能给公司造成相关损失的保障。
根据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成功确认书》显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标的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且已出具成交结果公示,司法拍卖后续涉及缴纳拍卖余款、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且被执行过户、移交给相关买受人,将导致公司失去上述资产的占有及使用权,该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涉及人员安置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与威亮电器签署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所涉标的资产被司法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向法院提起反诉,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由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需以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届时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后续公司将继续积极参与诉讼、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