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2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龙啸天下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勇、张晶、曾勇、朱松、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十名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事宜,本案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立案受理(案号:[2019]粤 03 民初 3869 号),并且公司对前述主体持有的公司相关股份向法院申请了
财产保全。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
粤 03 民初 3869 号之一)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具体内容详阅公司于 2019 年 9
月28日、2021年6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深圳中院已于2022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
粤 03 民初 3869 号),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龙啸天下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勇、张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按 1,153,453 股、1,213,115 股、4,444,445 股、444,445 股、82,081,128 股、2,645,503 股向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持有的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代码:002638),由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并注销,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龙啸天下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杨勇、张晶配合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2、如被告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龙啸天下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勇、张晶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份,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现金补偿款支付给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补偿款=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5.67 元/股);
3、被告杨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 78,892,524.24 元;
4、被告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 117,850,231.69 元;
5、被告杨勇对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杨勇的上述支付现金补偿款的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33,20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638,206 元(原告
已预交 5,679,800 元+5,000 元),由被告龙舞公司负担 33,127 元、龙啸中心负
担 34,840 元、信中利中心负担 127,642 元、富凯企业负担 12,764 元、张晶负
担 75,977 元,杨勇和龙文公司负担 3,353,856 元。多收部分 2,046,594 元由本
院退回原告。”
(二)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
粤 03 民初 3869 号之二),深圳中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勇、朱松的起诉,同时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勇、朱松列为本案第三人。”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前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最终需以终审判决结果为准,目前尚处于上诉期。此结果有利于公司追收业绩承诺补偿事宜,相关被告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后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