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勤上股份”)于 2019 年 9
月作为第三人参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环球”)、杨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华夏人寿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冻结了杨勇持有的公司股份 82,081,128 股。由于华夏人寿、杨勇、
龙文环球均为公司收购广州龙文事项的业绩承诺人,需承担业绩补偿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因此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对杨勇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7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 146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①龙文环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夏人寿业绩补偿款 365,297,516.57 元,并支付利息(其中
95,297,516.57 元的利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其中
2.7 亿元的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均按照同期中
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②驳回华夏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③驳回勤上股份的诉讼请求。华夏人寿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根据一审判决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华夏人寿要求杨勇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此结果有利于公司推进业绩承诺补偿事宜。
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1250 号),法院判决:①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 14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②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 14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龙文环球应付华夏人寿业绩补偿款中的 2.7 亿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
95,297,516.57 元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的利息(其中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其持有的龙文环球 76.8%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③驳回华夏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前述判决变更了一审判决第二项,要求杨勇承担赔偿责任,此结果对杨勇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提出再审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6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9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
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6319 号),法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根据该案最终判决结果,无需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但该判决对杨勇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公司权益。
2、为了保护公司权益,公司已于 2019 年 9 月对杨勇、华夏人寿及龙文环球
等业绩承诺人应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事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前述被告主体持有的公司相关股份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其中,公司已轮候冻结杨勇持有的公司股份 82,081,128 股。目前该案因华夏人寿被相关监管机构实施接管而中止诉讼,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将恢复审理。公司将继续通过积极参与诉讼或争取协商等方式,敦促有关当事方尽快落实相关业绩承诺补偿事宜。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