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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光电:华创勤上光电员工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6-01-04

                   华创勤上光电员工成长1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HC-NB-DX201512-713
委托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2
二、合同当事人......3
三、释义......4
四、声明与保证......5
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7
六、委托资产......13
七、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18
八、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20
九、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0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3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26
十二、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与估值......27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30
十四、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2
十五、信息披露......32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3
十七、保密......34
十八、通知与送达......35
十九、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35
二十、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37
二十一、其他事项......37
附件一:风险揭示书......40
附件二:委托人授权书......45
附件三: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格式)......46
附件四:追加委托资产通知书(格式)......48
附件五: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格式)......49
附件六: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格式)......50
附件七:投资指令......52
附件八:投资主办人详细资料......55
附件九:授权通知书及预留印鉴样本......56
附件十:划款指令(格式)......58
附件十一:委托资产证券交易费率参数表......59
附件十二:相关账户信息......60
附件十三:管理人关联方名单......62
附件十四:客户调查表(机构客户)......63
                                       1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其参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并将委托资产用于投资本合同项下特定投资标的的合法合规性,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如有)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合同各当事人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承诺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2
                                二、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洪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37,467万元
联系人:陈永洪
联系方式:0769-83395678
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7,878.8874万元
联系人:陈昊
联系方式:0755-88309300转8051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8,382.0529万元
联系人:余立舟
联系方式:0755-22661999
                                       3
                                   三、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华创勤上光电员工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3、交易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4、日:指每一自然日。
    5、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具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含义。
    6、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7、托管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产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8、专用证券账户:指委托人委托管理人以员工持股计划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或者将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转化而来的专门用于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买卖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证券登记和交割的证券账户。
    9、其他专用账户:指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用于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1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
    12、特定投资标的:指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
                                       4
    13、员工持股计划:指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
    14、勤上光电:指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词语具有勤上光电公告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中相关词语的相同含义。
                                四、声明与保证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委托人需提供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决策文件并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本资管计划的委托资产为募集资金,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募集的证明文件,且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不超过向募集资金对象披露的投资范围;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约定或者其它内部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资格、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委托人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或其他指令或通知,委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5、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设立过程合法合规,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已取得参与员工的认可;
    6、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本合同的讲解,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和管理人制作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附件一)的相关内容,已清楚认知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已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5
    7、委托人声明,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8、委托人保证其将委托资产用于投资本合同项下特定投资标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已取得所有必要的资格、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等。委托人对委托资产投资特定投资标的的运作市场、运作规则、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和损失有充分清晰的认知和理解,并不依赖于管理人的讲解和判断,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资产投资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9、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或其配偶;
    10、委托人承诺不将委托资产投资于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
    11、委托人承诺不利用本定向计划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12、委托人声明管理人基于对委托资产的运作和管理而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函件等其他法律文件,在经过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会以非为合同签订方或不知情等事由拒绝认可管理人签署的上述法律文件;
    13、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14、委托人承诺对本定向计划投资品种对应的资产标的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核验,对资产标的的资金用途、保障方式、还款来源和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管理人未尽到资产管理中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职责向管理人主张权益。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