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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独立董事对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3

赞宇科技:独立董事对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71 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3.42 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80 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签字详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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