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35 证券简称:安洁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洁科技”)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赣 09 民初 110 号】,主要事项为练厚桂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 2020 年 5 月公司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
练厚桂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 09 民初 100 号】。公司因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 09 民初 100 号】,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2021 年 7 月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赣民终 164 号】,裁定如下:1、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 09 民初 100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9)、《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赣 09 民初 110 号】,判决如下:
1、本诉被告练厚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所持有的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406,692 股,由原告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元回购并注销;
2、本诉被告练厚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安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返还分红款 681,338.40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6 月 10 日起至付清之
日止,以 681,338.4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反诉被告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练厚桂支付现金对价 22,367,529.76 元及违约金 2,236,752.98 元;
4、驳回本诉原告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练厚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907,24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912,247 元,
由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46,817 元,练厚桂负担 365,430 元。反诉
案件受理费 177,799 元,减半收取计 88,899.5 元,由练厚桂负担 53,340 元,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5,559.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截止本公告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本判决尚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未生效。公司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 09 民初 110 号】的判决结果,公司计划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公司目前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赣 09 民初 110 号】。
特此公告!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