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以发 公司由苏州太湖度假区安洁绝
1.
起设立方式设立,取得注册号为 结缘材料整体变更设立而成;在苏
320506000018417 的《企业法人营业 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执照》。 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05007149933158。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
2. 光福镇福锦路 8 号。 光福镇福锦路 8 号;邮政编码:
215159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3.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外:
4. 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券;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5.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统进行转让。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章程本条第二款
公司不得修改章程本条第二款 规定。
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6.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股份。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7.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他情形的除外。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股权性质的证券。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担连带责任。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8.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9.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