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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洁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6


证券代码:002635      证券简称:安洁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5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10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春生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15:00至2019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7日

  5、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011号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2,676,3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7.996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3,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7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352,473,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6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3,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548,0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36%;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权8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27%;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1%;弃权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62%。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548,0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36%;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权
8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27%;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1%;弃权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62%。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548,0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36%;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权8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27%;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1%;弃权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62%。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592,9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63%;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792%;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1%;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97%。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527,5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8%;反对133,8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0%;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87%;反对133,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19%;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94%。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2018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自查落实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577,6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20%;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531%;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1%;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58%。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622,5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47%;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95%;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1%;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94%。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527,5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8%;反对88,9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2%;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87%;反对88,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755%;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58%。

    (九)、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林磊先生、贾志江先生、马玉燕女士回避了此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50,981,6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47%;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95%;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1%;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94%。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592,5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63%;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792%;反对38,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1%;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97%。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施念清、许菁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