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6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8年5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镇南小区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陶建伟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
份258,529,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079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58,515,0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6.076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7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03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07,255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8909%。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4,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宋慧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述职报告,对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