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工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09204660。 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0920466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事项;
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项。 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对外担保过程中
违反有关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除应进行及
时纠正与整改,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程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