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及 2021 年 12 月 12 日,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与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新材料”)分别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将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到期。本次协议签署,不会导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协议签署的背景
2019 年 12 月 13 日,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了《股份表决
权委托协议》,西藏瀚澧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81,387,013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9.76%)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行使,委托期限为两年。该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平达新材料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泽虹女士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
2021 年 12 月 12 日,各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一》,将表决权委托期限变更
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为了促进公司的稳定以及长远发展,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二、本次签署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1、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金环 身份证 330321************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
称“原协议”),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002629,以下简称“仁智股份”)股份 81,387,013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9.76%)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行使。
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平达新材料拥有受西藏瀚澧委托的仁智股份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387,013 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76%,成为仁智股份的控
股股东。仁智股份已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
<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中对前述事项予以了披露。
2021 年 12 月 12 日,各方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作出变更,将委托期限延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仁智股份已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
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中对前述事项予以了披露。
2023 年 8 月 1 日,西藏瀚澧出具了《关于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的承诺》,
承诺“若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仁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尚未完成发
行上市,本公司同意将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至仁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后续将以签署补充协议形式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作出变更,并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资遵守:
1、《补充协议一》第(一)款:“(一)委托人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
委托期限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若本协议依约终止,则《表决权委托协议》自
动终止。”
现变更为:“(一)委托人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委托期限至 2025 年11 月 30 日。”
2、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已作约定的,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各方按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履行。
3、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次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女士本次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签署的协议有利于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公司管理层以及经营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