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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7

仁智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7,877,700万元,包括本金人民币67,000,000元及利息877,70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8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近日收到律师转达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粤 0106 民初 29235 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天河法院审查,起诉符合法定
受理条件,天河法院决定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登记立案。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336室

  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R1F16

  法定代表人:吕华平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70号六楼(部位:625室)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7,877,700元,包括本金人民币67,000,000元及利息877,70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8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67,877,700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30日,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仁智公司”)为融资向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经公司”)开具总金额为人民币96,770,818.39元,到期日均为2019年1月30日的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17372、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19093 、 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23889 、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26373 、 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35794 、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36721)。被告为协助原告融资取得上述票据,原、被告之间并无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对价。

  被告获得了原告开具的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于2018年2月1日背书转让给案外人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麦鼎投资”),背书人中经公司和被背书人麦鼎投资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2018年2月12日,中经公司、麦鼎投资与案外人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当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和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九当公司将其对案外人上海巴黎春天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刚荣、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艾玛家居有限公司、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以及从案外人浙江大学对外技术贸易公司处受让的对中经公司的债权3,503.07万元,一并转让给中经公司,价格总计为人民币9,000万元。债权转让和偿债合计为人民币9,000万元,协议还
约定付款方式为中经公司向九当公司背书转让付款人为案外人山东晨曦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及将从麦鼎投资处融资所得款的一部分支付给九当公司以及九当公司与中经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解决方案等。2018年12月28日,麦鼎投资背书转让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九当公司。
  2019年1月30日,上述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九当公司提示付款,但因承兑人仁智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九当公司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案号:(2020)粤01民初167号),要求仁智公司、中经公司、麦鼎投资连带支付九当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96,770,818.39元及相应票据利息。广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仁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民终2827号)。二审审理过程中,仁智公司、中经公司、麦鼎投资与九当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9月7日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仁智公司向九当公司支付6,700万元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4,000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1,000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第三期1,700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仁智公司按照本协议承担付款责任后向中经公司追偿”。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各方已签收并生效。仁智公司已按照调解书约定,及时足额向九当公司支付了调解款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开具上述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被告用于融资,被告取得票据后协助原告用上述票据进行融资,相互间并无基础法律关系,被告取得票据亦未支付任何对价。然而,被告取得票据后并未用于融资,而是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麦鼎投资、九当公司,受让了九当公司持有的对案外人的债权并清偿了其欠付九当公司的债务,从而导致原告被九当公司基于票据进行追索,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人民币6,7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基于融资的意思向被告开具上述汇票,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被告仅能将案涉汇票用于给原告融资。而被告取得案涉票据后受让了九当公司享有的对案外人的债权并清偿了自身债务,已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实施了侵权行为,从而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人民币6,7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
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被告具有过错,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故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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