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及整改的情况
(一)《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内容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具体如下:“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持有你公司股份 81,387,013 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 19.76%,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因借款合同纠纷,西藏瀚澧持有你公司的 81,387,013 股股份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为 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在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时未对西藏
瀚澧所持股份是否被冻结予以核实,未在“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部分披露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西藏瀚澧 2018 年 7 月 1 日将上述信息告知公司,公
司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对外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7 条、第 11.11.4 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第 11.11.4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昊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西藏瀚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第 11.11.4 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第 11.11.4 条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6 条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①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②对西藏瀚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③对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昊旻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整改措施
公司及西藏瀚澧认真吸取本次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的教训,学习《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法规培训,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0 号)
1、内容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10 号),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陈昊旻,男,1971 年 9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董事长、总裁、代董
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陈伯慈,男,1967 年 3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长助理,住址:浙江省
温州市鹿城区。
林材松,男,1967 年 12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副总裁,持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黄文郁,女,1968 年 11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财务总监,持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
金环,女,1969 年 5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池清,男,1971 年 1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长、总裁,住址:浙江省
温州市鹿城区。
吴朴,男,1970 年 4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
城区。
毕浙东,男,1955 年 10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上城区。
李芝尧,男,1962 年 5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王晓,女,1983 年 2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南
市历下区。
曹晓伦,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
州市下城区。
冯芳,女,1976 年 10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湖州
市吴兴区。
王友钊,男,1963 年 12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
陈凯,男,1990 年 11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嵇子薇,女,1984 年 10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监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刘捷,男,1973 年 4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副总裁,住址:上海市卢湾区。
杨江,男,1984 年 9 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财务部经理,住址:四川省绵
阳市涪城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仁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仁智股份虚构业务入账,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仁智股份与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
同》,承接开展油服业务,后协议将该业务外包给大庆市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上述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未实际履行,仁智股份以冲砂、检泵等井下作业确认营业收入。仁智股份 2017 年就上述油服业务累计确认营业收入 3,298.84 万元,确认营业成本 947.04 万元。
2017 年 11 月及 12 月,仁智股份向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
商贸有限公司等采购无缝钢管、平端套管,并加价出售给大庆达力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大庆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关钢贸业务无货运单据及货权证明单等资料,系虚构。仁智股份 2017 年就该钢贸业务确认营业收入5,742.87 万元,确认营业成本 5,132.48 万元。
2017 年,仁智股份通过上述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9,041.7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6,079.52 万元,其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仁智
股份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
露 2017 年公司部分业务存在虚假记载,并对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2)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
2018 年,仁智股份向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经通达”)开具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8 年 1 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14 张,
总额 2.11 亿元,到期日为 2019 年 1 月 30 日;2018 年 4 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10 张,总额 5,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18 年 10 月 19 日。2018 年 7 月及 9 月,中
经通达通过背书向仁智股份返还商业承兑汇票 1.14 亿元。剩余商业承兑汇票1.47 亿元被背书转让或用于质押担保引发后续诉讼事宜。仁智股份未就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亦未在 2018 年一季报、2018 年半年报
中如实披露。2018 年 10 月 20 日,仁智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
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29 日,仁智股份
披露《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调整。
(3)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
2017 年 3 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
元。名义出借人李某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由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翰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翰澧”)、金环、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仁智股份,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 3,000 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仁智股份未就此履行审议程序,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7 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2018 年 3 月,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经通达
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其借款 1,000 万元,仁智股份、西藏翰澧对此提供担保,陈昊旻作为仁智股份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仁智股份未在 2018 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借款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财务数据及相关凭证、银行流水、董事会及监事会材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仁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昊旻历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决策、参与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行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筹划、接洽并参与了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其行为与票据未及时披露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林材松知悉并参与了虚构业务入账事项,且在 2017 年年
报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7 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黄文郁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 2017 年年报上签字,是 2017 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金环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及保证协议》上签字,且在 2017 年年报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该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