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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智:关于诉讼进展暨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6

ST仁智:关于诉讼进展暨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1-00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福资产”)合同纠纷一案,收到的相关法律文
书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

  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
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掌福资产签订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0820232483

  法定代表人:傅炳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3 号港汇 2 座 3307

    乙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 2180 号旭日小区 1 幢 108
 室

    鉴于:

    甲方诉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 01 民终 1646 号),目前,
 该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订立本 调解协议。

    一、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沪 0104 民初
 19140 号)项下,乙方按照如下约定向甲方偿还:

    1、 借款本金: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万元整
(¥31,200,000.00)乙方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的 15%,即人民币肆佰陆拾捌万元整(¥4,680,000.00);乙方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尚欠借款本金的 10%,即人民币
贰佰陆拾伍万贰仟元整(¥2,652,000.00);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届满一年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即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陆万捌仟元整(¥23,868,000.00)。

    2、 借期内利息: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3)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
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币肆拾肆万柒仟陆佰柒拾捌元玖角整(¥447,678.90) (按照
年利率 9.3%的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各期借款到期之日止计息);

    3、 逾期利息: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3)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逾期
还款利息人民币共计伍佰肆拾伍万伍仟柒佰叁拾陆元柒角壹分整(¥5,455,736.71)(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31,2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3%的标准,自各期借
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计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止);

    4、 支付期利息:借款本金在支付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 9.3%的标准,自本调
解协议生效届满一年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该期利息人民币共计贰佰肆拾陆万陆仟叁佰陆拾元整(¥2,466,360.00)。

    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乙方银行 账户、股权、土地等财产而采取的查封、冻结及其他的所有财产查封措施。若乙 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偿还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款 项,甲方得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即乙方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后,甲 方与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全部结清,甲方不得向乙方追偿任何款项。


    三、甲乙双方因上述案件起诉或上诉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函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各方已经支付的,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为收取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清偿款项的账户。

    五、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本调解协议提交给二审法院,由法院确认、形成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如未在法院形成调解书,则此份调解协议作废。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的,则视为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就剩余本金、利息等未偿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向乙方追索剩余本金自逾期之日起的 24%的违约金(自原各期借款到期之日起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与该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和财务费用共计约 1,468 万元。本次《调解协议》签订后,预计公司将会在本期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和财务费用共计约 887 万元,最终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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