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A幢仁智股份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81,401,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02%。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387,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14,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1,392,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
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1,392,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
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1,392,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
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1,392,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
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81,392,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
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4.0136%;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864%;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392,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
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4.0136%;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864%;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387,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
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864%;弃权5,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13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金欢律师、张瑞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1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