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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成都路桥: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3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93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438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22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33.915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71.915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锁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等议案。并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公告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更正后)》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 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 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5、2019年1月23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 年1月25日。

    6、2019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 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7、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

    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8 日,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达成情况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 2018 年净利润 21,325,238.33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元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剔除本激励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  91,094,892.38 元,实际达成的净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20%;                  增长率约为 327.17%。因此,预留授
                                                            予第二期业绩考核要求均达标,满足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  解除限售条件。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同时,公司 2021 年剔除本激励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  81,35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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