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25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等议案。并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公告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更正后)》及其摘要。
2、2018 年 12 月 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向 1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
6、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2 元;故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本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2.51-0.012=2.498
元,则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98 元/股;本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2.23-0.012=2.218 元,则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部分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218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首次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
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