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9-112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19 年 12 月 18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155 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31 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股本总额的0.20%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完成了《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3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55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31 人
4、预留授予价格:2.23 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4.44 元/股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4.46 元/股的 50%。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 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指当期经审计的未摊销在有效期内的 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S)确定:
考评结果(S) 100≥S≥85 85>S≥75 75>S≥60 60>S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 售
比例( N)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预留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和授予股票数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由监事会核实。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31 人,包含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 预留授予日股
(万股) 性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31 人) 155 6.25% 0.20%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8、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说 明
本次实际授予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留授予方案一致,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 司于2019年12月4日披露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中确定的人员。
9、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 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更正后)》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 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 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1月23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 年1月25日。
6、2019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 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