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19年1月25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2,325万股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完成了《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实际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内容相符,具体如下:
1、授予日:2019年1月8日
2、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实际向144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2,325万股限制性股票。
3、授予价格:2.51元/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
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指当期经审计的未摊销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S)确定:
考评结果(S) 100≥S≥85 85>S≥75 75>S≥60 60>S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 100% 80% 60% 0
比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授予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孙旭军 副董事长、总经理 95 3.83% 0.13%
2 刘其福 董事 70 2.82% 0.09%
3 李志刚 常务副总经理、 70 2.82% 0.09%
董事会秘书
4 向 荣 董事 60 2.42% 0.08%
5 熊 鹰 董事 60 2.42% 0.08%
6 王继伟 副总经理 60 2.42% 0.08%
7 冯 梅 副总经理、总经济师 60 2.42% 0.08%
8 郭 皓 董事 40 1.61% 0.05%
9 左宇柯 财务负责人 40 1.61% 0.05%
10 徐基伟 总工程师 40 1.61% 0.05%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34人) 1,730 69.76% 2.35%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44人) 2,325 93.75% 3.15%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本次拟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确定向15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确定首次授予日之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8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40万股,2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0万股,故公司本次实际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股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差异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前次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相符。
8、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