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9-00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张磊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3名调整为152名,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95万股调整为2,4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的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张磊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3名调整为152名,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95万股调整为2,4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和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内容以及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
2、《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
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