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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交运: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4

宜昌交运: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21-057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昌交运”)
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8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 170,341,873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4.7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15,937,571.67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14,502,813.86 元后的余款 801,434,757.81 元(含应
付未付的审计费、律师费等)已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全部到账,业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549 号《验资报告》。扣除实际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实际净额为 800,972,652.93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宜昌交运长江游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游轮”)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拟与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及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长江游轮专户的开户与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湖北宜昌交 广发银行股                          两坝一峡新型游轮旅游运力补
 运集团股份 份有限公司 9550880049 801,434,757.81 充项目、长江三峡省际度假型
 有限公司    宜昌分行  855500741                游轮旅游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宜昌交运长 广发银行股                          两坝一峡新型游轮旅游运力补
 江游轮有限 份有限公司 9550880227      0

  公司      宜昌分行  883700231                充项目

 宜昌交运长 广发银行股                          长江三峡省际度假型游轮旅游
 江游轮有限 份有限公司 9550880227      0

  公司      宜昌分行  883700141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
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该专户仅用于长江三峡省际度假型游轮旅游项目、两坝一峡新型游轮旅游运力补充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中天国富作为宜昌交运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天国富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宜昌交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天国富的调查与查询。中天国富每半年对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授权中天国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
定、刘冠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天国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出
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天国富。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中天国富。

    第七条 中天国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
天国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
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天国富出具对账单或
向中天国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天国富调查专户情形的,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有权或者中天国富有权要求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中天国富发现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开户银行未按约定
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开户银行、中天国富
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天国富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中天国富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宜昌交运及长江游轮、开户银行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

    2.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议;

    3. 经各方签署盖章的《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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