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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交运: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4

宜昌交运: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20-102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23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李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8 名,代表股份 246,891,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7,806,244 股的43.48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154,621,5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31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股份 92,269,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0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共 23 名,代表股份 65,762,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81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殷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 246,715,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9%;反对 175,4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7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87,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32%;反对 175,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708,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60%;反对 182,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7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80,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24%;反对 182,5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7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刘冬梅律师、李尚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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