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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威:关于终止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17

   股票代码:002626       股票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5-102号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要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2015年8月20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对公司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等。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1,600万股,其中首次拟向 19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20万股,授予价格为 8.18 元/股,预留8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在于: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团队、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2、实现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团队、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尚未实施授予。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的情况说明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充分落实员工激励目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因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若继续推进本次激励计划,将很难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经激励对象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全体激励对象就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签署了无异议函。2015年9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理由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程序,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应终止执行。
    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自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变动除外。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继续研究推出其他有效的激励方式,以促进公司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实施授予,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充分落实员工激励目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由于资本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若继续本次激励计划,将很难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因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若继续推进本次激励计划,将很难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本次激励计划虽已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公司尚未实施授予,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
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