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1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52 元/股(含)1,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9)。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上述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和完成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披露的回购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首次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 427,000 股,
1 注:因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 21.29 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4
年 10 月 17 日起生效。
并于 2024 年 1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2)。
此外,公司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5,076,81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0.24%,其中最高成交价为 16.12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3 元/股,成交总
金额为人民币 65,890,609.20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时间区
间为 2024 年 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股份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均不存在差异。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总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总金额上限,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已按披露的方案实施完毕。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5,076,810 股,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安排,届时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备查文件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