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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25 深市 光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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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0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4-061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154,587,862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5,076,810 股后的
2,149,511,0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33 元人民币,合计
人民币 500,836,075.1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已回购股份 5,076,810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
公司总股本 2,154,587,862 股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为 2.324509 元(含税)(每
10 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即每 10 股现金分红=500,836,075.12÷2,154,587,862*10=2.324509 元,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324509 元/股。

  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54,587,862股扣除已回购股份5,076,810股后的2,149,511,0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33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500,836,075.1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分配
预案披露日至未来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以最新总股本为基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分配总额进行调整的原则进行分配。
  2、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正处于自主行权期间,因本次权益分派需要,公司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2024年9月29日至登记日2024年10月16日)暂停行权。

  3、自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54,587,862股扣除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上 已 回 购 股 份 5,076,810 股 后 的 股 本 总 额
2,149,511,0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33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09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实施原则,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为500,836,075.12元(含税)。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6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3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0月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0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19        西藏映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          08*****912        深圳光启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9月29日至登记日2024年10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
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因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故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含回购股份),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
金 红 利 为 2.324509 元 ( 即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总 股 本 *10=500,836,075.12 ÷
2,154,587,862*10,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324509元/股。

  2、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约定,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缩股、配股、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做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为21.52元/股,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为21.29元/股,调整
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4年10月17日起生效。《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24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及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

  咨询部门: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5-86581658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