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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公告日期:2022-04-29

光启技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PDF查看PDF原文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
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新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
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足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上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金额、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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