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1-053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7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66,900,415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894,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56,236,690.0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37,763,309.96 元。
该等募集资金己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全部到位,己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7]8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募投项目变更相关议案。公司终止了部分募投项目,项目终止后结余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新设募投项目,部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剩余未做变更部分,公司会尽快找到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项目,并在履行必要程序后使用,暂未确定用途的募集资金存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顺德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709基地”),其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佛山顺德光启尖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光启”),为保证募投项目稳步推进,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光启尖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启尖端”)拟向顺德光启增资人民币60,000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启尖端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开立了709基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会同光启尖端、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光启尖端 公司深圳城市广场 8110301012800580172 0
旗舰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光启尖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89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6,236,690.04元)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具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