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证券代码:002625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
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
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
生股份”、“本公司”或“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204.74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授予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76%,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1%。 本次激励计划无预留股份。
5、本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5.71元。授予价格不低
于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10.39元/股的55%(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除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核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
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并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股票事宜的召开日期。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公告后的30日内完成股票授予、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
6、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
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解锁安排: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48个月。在授予
日后的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在授予日的12个月后的36个月为解锁期。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
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
效评价结果挂钩。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30%
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30%
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次解锁 40%
相应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锁条件后,在董事
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
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
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8、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对于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
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解锁期 财务业绩指标
以2013年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低于1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13年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 低于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13年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 低于5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