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1-027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691.27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95 号”《关于核准常州亚玛
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非公开
发行新股 39,062,5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12,000,000.00 元后,金额为人民币 9,880,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2613 号)。上述到位的募集资金扣除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及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853,316.00 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86,146,684.00 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大尺寸、高功率超薄光伏玻璃智能化深加工 51,334.39 39,130.00
建设项目
2 大尺寸、高功率超薄光伏玻璃智能化深加工 18,960.10 16,439.40
技改项目
3 BIPV 防眩光镀膜玻璃智能化深加工建设项目 17,454.46 13,381.00
4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7,053.14 3,069.00
5 补充流动资金 27,980.60 27,980.60
合计 122,782.69 100,000.0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33408 号《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
专项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实际金额为 12,691.2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 已投入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拟置换
号 投入金额 金额
1 大尺寸、高功率超薄光伏玻 39,130.00 11,473.22 11,473.22
璃智能化深加工建设项目
2 大尺寸、高功率超薄光伏玻 16,439.40 590.61 590.61
璃智能化深加工技改项目
3 BIPV防眩光镀膜玻璃智能 13,381.00 249.14 249.14
化深加工建设项目
4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 3,069.00 378.30 378.30
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27,980.60 - -
合计 100,000.00 12,691.27 12,691.27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12,691.27 万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12,691.27 万元。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12,691.27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亚玛顿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亚玛顿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市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 33408
号《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