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1-028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支付,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95 号”《关于核准常州亚玛
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非公开
发行新股 39,062,5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12,000,000.00 元后,金额为人民币 9,880,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2613 号)。上述到位的募集资金扣除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及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853,316.00 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86,146,684.00 元。
亚玛顿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见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财务制度,公司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经办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提交付款审批单进行审批,付款审批单上需写明收款单位全称、支付的币种及金额、是否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用途等要素。
2、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项下审批后手续齐全的付款审批单,出具或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等手续,并建立台账,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3、经监管银行审核后,财务部将上述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支付,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亚玛顿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